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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世宾卷

初世宾卷

作  者:范鹏 王福生 总主编

类  别:言情

状  态:连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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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5-01-14 16:53:03

最新章节:03

陇上学人文存工程启动于2009年,截止2021年1月,已出版八辑共80卷,全面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甘肃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学术历史传承和人文思想脉络,彰显了陇上学人的精业风采。文存第八辑10卷含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专家林立卷历史学家汪受宽卷古代文学研究专家张崇琛卷教育学研究专家蹇长春卷图书出版研究专家白玉岱卷敦煌学研究专家李正宇卷科学社会主义研究专家武文军卷古代汉语研究专家吴福熙卷历史学研究专家李清凌卷社会学家刘敏卷。第九辑10卷的编辑出版工作也已经正式启动,分别为方步和卷王希隆卷王宗台卷包国宪卷李并成卷李蔚卷范鹏卷郑炳林卷郗慧民卷贾东海卷。 初世宾卷

《初世宾卷》03

简三七,“泰父母、父母、假大母……”。后二者之间,《竹简》连读。

简四二、四三,“……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按殴妻父母之前,皆为妻殴夫之亲属,而此处则是夫殴岳父母,故作分号。

简四五,应作“主父母、妻、子、同产”,理由同前。

简五二,应作“亡书、符卷、入门卫木久、塞门城门之龥,罚金各二两。”《竹简》皆作逗号。

以上诸处,唯从古籍(古法律文献)之整理、研究和流传考虑,做一点小小修改。

四、关于贼律的编次

律篇条文的编次,实际上,是诸罪名、罪目、刑名的定性、次序和相互关系。律文的体系、构架、分类是科学、慎密的。例如此二年律令之贼律,则是根据“贼”的法理等原则,将有关“贼”的基本行为分类定为诸罪名。每罪名之下,又据实情和推理,概括其不同的情况、情节、档次,是为罪名的分目,最后处置以不同刑罚。律条不可能包罗所有犯罪现象。它应是犯罪、治罪的基本标准、原则,而不是繁琐、细微的条文。故律有原则性、包容性、可参比性。二年律令贼律也体现了这一点。例如,相同、相似、相近之罪,编次相近。从总体与分目看,重罪在前轻罪在后;涉及亲属时近亲在前,远亲在后;一般情况在前而特殊者在后;处罚一般是重刑前而轻刑在后;基本如此。其规律、逻辑性很强,体现制律的较高水平。当然,这也与《竹简》整理小组和发掘者的工作密不可分。使我们能见到接近于原貌的古律。

据以上认识,我们试检验贼律律篇的编次,并做某些调整。但这种调整,不知是否为出土原状所允许?姑妄言之,敬祈指正。

首先,有三组律条,据出土位置、号码对照和内容来看,编次是可靠的。一是开篇的简一、二、三3枚,有总署名,内容为谋反降诸候、助诸候反,必定在律首。二是简一一至二一(C4~C14)共10枚。在位置图中可见排列整齐、连续,内容依次为伪书、挟毒和杀伤人,符合制律规则,编次无问题。三是简二九至三五(C321~315)7枚,亦具有前述出土特征,律条包含殴击、杀伤亲属等,编次亦不误。

以上三组可作为全篇排次的三个基础点,其先后次第分居于篇首、中部亦大致不误。

以下,简四、五(F17、16)2枚出土位置近篇首,内容:贼燔城、燔寺舍民室,属于反叛、战争、治安等政治罪,接谋反、降诸候、助诸候反等罪之后,是合适的。

简六(F14)、七(C24、C15B)、八(C3)三枚,简文连读无误,但内容:渡船流杀伤人畜、损亡粮物,严格说是公务、公益过失犯罪,并非故意和谋杀伤重罪,处置亦轻。编次于纵火、火灾和伪造玺印的条款之间,相当可疑。但据出土位置,它恰恰在篇首与第二组之间,看来也只能如此。

简九(F1A)、一○(C15A)2枚相距较远,内容均伪造玺印,后者位于第二组近侧,第二组多是作伪书,编次无误。

简二二(C300)至二六(C324)5枚,从出土位置看,简二四距离较远,其余虽集中但有紊乱之象,内容皆杀伤人,上可承第二组最末之简二一(C14)贼、斗杀人条,但也有紊乱现象,现予调整。简二一,实为杀人总则,包含贼杀、斗争、过失杀、戏杀。下来应是简二三(C301),关于贼杀与合谋,及杀未逞。再下为简二六、二二,均为谋画贼杀伤和未逞。最后为简二五(C325)、二四(C308),分别为贼伤和斗伤致死。这样,调整后的新次序(括号内为原简号)应该是二二(简二三)、二三(简二六)、二四(简二二)、二五(简二五)、二六(简二四)。

前文已述第三组简二九至三五,其编次无误。而简三六(F168)、三七(F174)与简三五共3枚内容是相连接的。其中,二九、三○(C320)是刑徒、奴婢殴击人;三一(C319)为殴击孕妇,均属殴击特例。以下,三二(C318)为夫殴妻,三三(C317)为妻殴夫,从三四(C316)开始,转为子杀父母和奴婢杀主,此简为杀伤父母与奴婢杀伤主人和亲属,而三五、三六、三七共3枚,内容是杀父母未逞被捉、打骂父母等亲属和父母告子不孝等条文。

从简三八(F137)开始,诸简出土位置又较紊乱而分散。其中也有三组各为两枚简而内容连接,即简四二、四三(F182,F83),简四四、四五(F186B,F1B、C270),简四六、四七(F11,F15B、C)。四六、四七加四八(F12),内容为因公事而打骂官吏、官吏打骂有爵位者、长吏骂少吏、官吏笞刑徒,同属一类。简四九、五○(F13,F188B)为杀伤畜产和犬杀伤人畜产,同属一类。简五一、五二(F36,F34)出土位置很近,为亡官印和亡文书,也是同类。简五三(F161)为盗弃官印封书,与前接近。所以,这些小组合的内部编次无误,但它们的前后次序需慎审。

简三八(F137),为杀伤、殴詈父母和不孝者之妻、子被收帑者的法律待遇,理应排在简三七之后。下应接简四○(F171),为妇贼伤、殴詈夫之父母长辈,与三八相对应。再下简四一(F172),为殴兄姊、伯叔。简四二(F182)、简四三(F83)则为殴父亲偏房之父母、祖父母、公婆、丈夫父母、丈夫的同产、及殴岳父母。亲属杀伤、殴詈,由最亲及疏,由近而远,至此结束。下当接简四四(F186B、F1B),为奴婢贼伤、诟詈主人及亲属之条。再下应为简三九(F182),调整于此,乃父母殴笞子及主人殴笞奴婢致死,属特例。再下接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五○的次序不变。以上,仅变动简三九(F162)1枚的编次位置。

至于简五一、五二、五三,失亡官印、官书、符券、门龥,以及盗窃并抛弃封有官印以上的文书,与贼律简九、十伪造印玺,简一一以下之矫制、欺谩、诈伪、毁封等属于同类或近似,是否应编于彼等其次,也是一个问题。

五、二年律令贼律的罪名刑罚

前言已述,制律必先拟定各种罪名。凡罪名皆有其犯罪基本特征与事实。同一罪名,又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情节、档次,即该罪名的不同罪目,有时,罪目之下又有分目。而不论哪种罪目、分目,都定有相应刑罚的刑名,或另附其它处置原则、措施。

据前数节之分析,及我们的理解,特将二年律令贼律的条文内容,列为图表。这实际是律文内容与结构的概括示意。其它各律也可仿此为表。(按新编次序)

据以上概略之统计,二年律令贼律列出罪名共二十八种,含罪目一百零五。刑名简要,但交互参合,量刑细微。罪名、罪目、刑名等组成了贼律的律则和法网。

六、几个问题

(一)《二年律令》的名称、年代和定位:

目前,学界对此律令吕后二年说颇有质疑,[参见曹旅宁《张家山247号墓汉律制作时代新考》,(中国文物研究所《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随着研究的深入,争议自然会多。此律令如果是一次性抄录,其时间必在吕后元年追谥吕宣王与二年墓主人下葬之间。故其时代下限为吕后二年;或如《竹简》所言,乃是“吕后二年所施行之法律”,均无大误。不过,这一结论还比较笼统简单。问题的症结在于,抄录时间不一定是始作律令之时。又“二年”如果不是吕后二年,是否可能是高祖、惠帝的二年?回答这个问题,还须先考察一下汉初法制律令的具体史实。

汉初法律,过去只知萧何作九章律,从未闻吕后二年律令。有学者指出,二年律令不避惠帝讳,使用“盈”字达29条之多,说明制律时间必在孝惠元年之前。再结合其它证据,认为很可能在高祖二年(前205年)。按此说也不无道理。《汉书·刑法志》曰:“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时者,作律九章。”此外,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皆同此说。司马迁去汉初未远,史汉太史公传皆云:“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议”。汉初,萧何取舍秦法而编次为汉律,是政治司法上的大事。现在,吕后二年的墓中出土大部头的律令篇章,而九章律却了无踪迹,这其间必有特殊缘故。

按汉初高、惠、吕后三朝,新政伊始,均重视立法制律,迅速建立自家的法制体系,在法制建设上是颇有作为的。

史载,高祖元年初入咸阳,诸将争分金帛财物,独萧何“先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臧之”。而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余悉去秦法”。后封汉王就国,拜萧何、韩信为肱股。二年(前205),汉王出征,“留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等,汉王朝建国立制诸要务,皆筹备于此时。萧何作九章亦此时,看来他也早有准备。是年,封降将,缮塞戌,弛苑囿,赐民爵,复民、卒赋税,举县乡三老,并使告天下定项羽“大逆无道”罪,多所建树。

惠帝因吕后专制而仁弱,但其初年命叔孙通定汉仪法;又它如定吏丧事赙钱;减田租;爵吏五大夫、六百石以上及宦帛帝者有罪松械;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城旦舂耐为鬼薪白粲;老年、幼子有罪皆完;吏六百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者唯给军赋、它勿所与;令民买爵赎罪免死等。这些内容,在二年律令中均能找到痕迹。萧何事惠帝至二年七月病薨,惠帝元年、二年所颁诸法令,或亦出之萧何之手。

吕后佐高祖定天下,为人刚毅专制,惠帝时已取而代之,帝崩又挟其非亲生子“临朝称制”,“号令一出太后”,大封诸吕,所谓背逆高帝之约。这在汉初是最大的政治变故,后遭诸刘、大臣围剿而失利。吕后在法制上的作为,如除惠帝欲除之三族罪、妖言令;初置孝弟力田;弛商贾之律;以功次定列侯朝位;定擅议宗庙令等。又《汉书·高后纪》二年七月“行八铢钱”,注应劭曰:“质如周线,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即八铢也”。汉初货币直至文帝时皆为“半两”。其中,高祖有三铢半两,吕后有八铢、四铢半两,文帝改铸四铢半两,约共五种而以吕后八铢最大。钱无咎《古钱考略》云,“八铢钱,文曰半两,经寸,重一钱四五分”。查二年律令。钱律简一九八:“钱经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这条规定说,钱径十分之八寸以上,虽有缺陷磨损但文字可识,又非折碎、含铅,就是法定通行货币。《竹简》释“行”作流通,失之疏阔。律文中钱的大小,决为吕后二年新铸八铢半两无疑,故可证钱律 的首条为吕后二年新颁钱法,同时禁止不合格者,此前高祖时的三铢“榆荚半两”也将被回收、禁销。前书钱氏又云高祖末年颁“盗铸令”,禁私铸钱,犯者弃市,至孝文帝时复弛其令。由此亦知二年律令钱律的其它条款,如简二○一“盗铸钱,及佐者,弃市”等条,正是高祖时所颁“禁盗铸钱令”。

从汉初律令历程的检验、剖析,我们可以看出其复杂、曲折、特殊之处:[参见《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政治上否定秦法而实际上承用秦法。[见程树德《九朝律考》(此据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包括汉、魏、晋、梁、陈、北魏、北齐、北周、隋共九种律令辑考。]最初的汉律如法三章、九章律,都是秦法的压缩和重编。[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本欲简法轻刑,或淡化秦律,而实践中很难做到,反而有越来越繁杂和依靠秦律的倾向。[《竹简》发表的二年律令中,无《囚律》。据说,整理小组有人认为,应从现存的《具律》中,分出《囚律》。这样,全部律令就应当包含二八种律、一种令。]积极不断地修改秦法和增补新的汉律内容。以上特点,乃因汉初一切草创、百废待兴所致,势出必然。刘邦是农民领袖,废秦法、约三章,与暴秦示别,争取稳定大局,是一种朴素的政治理念和最佳决择。而萧何一批智囊,则不得不考虑到,完全抛弃秦法,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萧何初作汉律,只有贼、盗、捕、囚、杂、具、户、兴、厩律九篇,而江陵睡虎地秦简有律36种,相当于九章的四倍,估计萧何各取其相宜者,分别归入九篇之中,其它一概摒之莫用。但九章也比高祖的三章多了二倍。颁布时间,最早为高祖二年。律名,依此二年律令,当称“汉律”、“汉某年律”。九章律,当属律家俗称。汉律单位称篇。萧何之后,在九章基础上肯定屡有增补删减,到吕后二年,一变而又为廿七种律、一种令,又增了二倍。九章律名,二年律令中已有七篇,即贼、盗、具、捕、杂、户、兴。《竹简》整理组有一种意见认为,囚律或因残故,已散佚入具律之中,当重予辑出。而其均输、传食、行书诸律,为厩律最基本内容。这九篇,最初约是经萧何编撰的,但这时肯定也发生了变化。其余的十余篇,应是萧何九章之后不断的扩充和增添。班固作刑法志,对九章汉律语焉不详,可见当时完整原貌的九章律已经不清晰了。魏晋时,九章的名目又演变而为十八篇。当时的律家,深感汉律之杂乱无章法,这与汉律发生、演变的错综复杂,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年律令》,即是吕后时期汉律的正本(不包括其它令、章程等),其形成过程长达廿余年,可以说是从三章法、九章律到惠、吕后时期法律不断增扩修改积累的结果。研究者们发现,二年律令的条款,具有不同时期的特征和痕迹,其根本原因亦在於此。由此律的出土,可证吕后执政后,在律法建设上有较大动作,把汉初九章律法以来诸律令又重加修增整顿了一遍。其中当然也加入了本朝所制,遂形成《二年律令》之面貌、规模。既然如此,就不应只强调其某一朝、某一时或某一款的特点与吕后二年不合,甚至为论证某一特点而怀疑史籍记载,如把汉书外戚传吕后二年追谥吕宣王事搬到高祖时期。而是应当全面检查、剖析二年律令各律及条款、内容的来笼去脉,给予定性、定位,方能透晰汉初律法的全貌和特点,其间因袭演变也就一清二楚了。

总之,《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颁布的,是当时施行的汉律,也是自汉初至吕后的汉律集大成。前文已述,包括萧何律在内的各种律法,当称“汉律令”、“汉某年律令”,突出汉字。而“二年律令”不书“汉”字,这正反映吕后以外家执政的特殊性,暗示非刘姓统治。《史记·吕后纪》四年,惠帝太子崩,吕后复立常山王刘义为帝,但“以太后制天下,不称元年”,可为一佳证。但书二年不书汉,就只能是吕后二年,而不大可能指高祖二年,或惠帝二年,尽管其中包含大量高、惠时期的律条刑罚。

(二)汉律以贼律为首:

律篇中各律的次序,反映法律的总体结构,社会各方面的法和治的关系,以及各罪的轻重缓急等,非常重要。

汉律以何种律为首,过去雾霾不明,班书刑法志甚至不书九章律名。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先盗律而后贼律,曰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故其律始於盗贼。”《唐律疏议》曰:“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程树德《汉律考》据此排列汉律次第,先盗后贼,并作盗、贼二律辨,从此成为不易之论。二年律令之出土,贼律列为首篇,证据凿凿,表明汉律、九章律皆以贼律为首,砌底厘清了两千年来的误解。

按古时治罪原则对盗贼的认识,多着重其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周礼·士师》有八成,二曰邦贼,六曰邦盗,郑众注:“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注邦贼“为逆乱者”,邦盗为“窃取国家宝藏者”。同上《朝士》郑玄注:“盗为盗取人物,贼谓杀人曰贼”。《左传》文公十八年:“毁则为贼,窃贿为盗”,杜注:“毁则坏法也”。同上昭公曰年:“叔向曰,杀人不忌为贼”。《孟子》曰:“贼仁者谓之贼”。《荀子·修身》:“害良曰贼,窃货曰盗。”《说文》“贼,败也”;“败,毁也”。《晋书·刑法志》引张斐注律:“无变击斩谓之贼,取非其物谓之盗。”曹魏律于盗律内分出劫掠律,于贼律分出诈伪律;萧梁称之为盗劫律,将贼律改称贼叛律;北齐合一为贼盗律,北周复分为劫盗、贼杀二律;而隋再合为贼盗律,包括叛逆杀伤之事;唐律因之不变,但从贼盗中别出诈伪律。

从以上的罪则论述和律名的变化,“贼”的行为多逆乱反叛、毁仁坏法、贼杀伪欺之类,而“盗”则多偏重不正当劫掠窃取物质利益。故前者属于政治、人伦性质大罪,在诸律之中当次首位。看来,魏晋时,贼盗二律的次序发生了颠倒,到北齐、隋、唐代才纠正之,名之为“贼盗律”。

《二年律令》的贼律,次列贼的罪名28项,下含不同的罪行、罪状即罪目共105种,已见前文贼律简表,基本符合上述贼律的立罪、治罪原则。晋志张斐说“无变击斩谓之贼”,是对“贼罪”的偏面理解,只重在残杀害伤人方面。实际上,二年律令贼律之罪名多政治、战争、欺诈犯上,恶逆人伦和贼烧、杀、毒、伤等。例如谋反(政治罪)、降诸侯(政治、战争罪)、伪写玺印、矫制、欺谩、诈伪(欺谩违犯君主朝廷)、杀伤殴詈父母亲属、不孝(恶逆人伦道德)等,所占比重相当高。尤其谋反、降诸侯、不孝之罪名,为秦律所不见,应引起注重,详为研究。

二年律令贼律的首条为“谋反”、“降诸侯”,很具有时代特征,表明当时第一要务乃是消灭、制裁谋反降诸侯。高祖以五年灭项羽、都长安。此前,与诸农民军势力相处,汉王只是反秦诸路势力之一。五年称帝建制,分封诸侯王,与统一之前绝不同,出现了君臣,宗主与藩国等名分的区别。而后,燕、赵、韩、九江诸王侯,相继谋反,直至高祖死亡。从谋反罪的10条罪目看,主要是指建都分封即五年以后的情况,而惠帝、吕后时期诸侯谋反事并不显著。所以这几条内容,主要是在高帝后半期所制定,而被惠、吕时所承用。

(三)连坐、夷三族与大逆无道罪:

二年贼律简一、二“谋反,皆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坐谋反,能偏捕,或自告吏,皆除罪。”按此即汉律著名的大逆无道罪款。孝文后元元年,新垣平诈伪被发觉而谋反,夷三族。(文帝纪)。景帝三年春,为平七国反,以大逆无道罪腰斩晁错,夷三族,即用此律条。但此条仅言谋反、降诸侯,却不称“大逆无道”。汉书高纪二年三月,“项羽为无道,放杀其主,天下之贼也”……於是汉王为义帝发丧,发使告诸侯,项羽杀义帝大逆无道。又四年十月,刘邦数项羽十大罪状,第十为大逆不道,为臣杀主、杀已降,为政不平,主约不信,为天下所不容。又文帝前二年五月诏中也有“大逆”罪名。但二年律令贼律仅言“谋反”、“降诸侯”,大约其时罪名已具,於律却无文。这也可能与史籍作者多习用后代的词语有关,并非当时实录;也可能是事物发展从酝酿到形成的一个必然过程。例如史迁记载秦商鞅、吕不韦、缪毐、李斯等,皆以“谋反”、“欲反”、“为逆”罪,而枭首、车裂、戮尸、灭族。但新出江陵睡虎地秦律却无其罪其刑。这些以封建政治思想、伦理道德为最高准则所定的罪则、罪名,约始于汉初。现所知汉律中有谋反、叛降、不孝,以及不道、不敬等所指的欺谩、诈伪、诬罔、祝诅等罪。正如《唐律疏议》言:“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此点正是秦、汉律法的不同分野之一。这种政治、思想罪在实践中是难以掌握、控制的。《汉书·杜周传》:“酷吏大抵尽诋以不道”。《陈汤传》:“廷尉增寿议,不道无正法”。又《文帝纪》二年五月诏:“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联甚不取”。无正法,就是在法律正文中,缺乏明白准确的规定表述。这些罪名在魏晋时有进一步的发展提升。曹魏新律中就有“大逆无道”、“谋反大逆”、“大逆”之罪。晋律不明,仅知有不孝、谋杀王、不道、恶逆、反逆、杀父母、大不敬等罪,弃市。但晋张斐注律,对大逆无道的贼罪原则却很有见地,例如:“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无变斩击谓之贼;”“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等等。而后世如北齐律,将罪大恶极之罪总为所谓十恶: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唐大致因之,曰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这些罪名,各有其所指,有具体罪目、罪状,基本上都属于贼则的罪,列为“十恶”,旨在标示它们应是全社会严重警戒和惩罚重点。而这种传统自兹一直传续到明清法律。

前引律条,“其坐谋反者”,《竹简》释坐为连坐,非是。按坐,当释因某而得罪,即犯的意思。坐谋反,即犯谋反罪,亦即谋反者本身。而连坐或曰从坐,乃因与犯者有亲属关系而“连及”、“随从”其罪。《汉书·伍被传》:“事发觉,被诣吏,自告与淮南王谋反事,踪迹如此。天子欲勿诛。张汤进曰:被,首为(淮南)王画反计,罪无赦,遂诛被”。《唐律》名例第五,“诸犯罪未发而自首,原其罪。”因为是首谋,尽管自首,也不得免除。坐谋反而先自首,或提供信息尽捕得同谋,即可除罪。连坐、从坐之家属如此,自然更可获免。

此条之“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即“夷三族”、“族”刑。三族,有父母,同产、妻,子三代,与父族、母族、妻族二种不同说法,今从前说。学者咸以三族之诛袭之於秦,见史记等。但新出秦律亦不见“族”刑,也可能是秦律法不载而实际上存在,即所谓“无正法”。曹魏重视大逆无道罪,多见“夷三族”。但改“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见晋书刑法志所引。果然如此,则变成诛五代了,不知真确否。同书又载“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魏承秦汉之弊,未及草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后经更改。所论如不误,则汉时夷三族还包括出嫁的女子。晋时,仍保持夷三族。此外,北魏有“夷五族”之刑。明初朱棣杀方孝孺又有所谓“十族”。[见《辞源》(商务合订本·1988年7月),“十族”条。]

(四)贼律罪大恶极罪之刑罚:

前言历代“十恶”大逆之罪,均处以刑名最重的刑罚。晋书刑法志引张斐注律云:“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腰斩),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而二年律令贼律的某些罪名,用刑最重,充分体现这一重罪极罚的处罚原则。

贼律一、二、三简“谋反、降诸侯”罪名,包括4种罪目处以“腰斩”,2种罪目处以“磔”。最后1种逃亡投奔诸侯,未言投降,似乎应比“降诸侯”的量刑轻一些。其处罚,估计非磔即弃市。九、一○简“伪写玺印”罪,其伪写皇帝玺印,处以“腰斩”并“徇市”。三四简“贼杀父母”、“奴婢贼杀伤主及亲属”,处“枭首”于“市”。以上可见,谋反、叛降为最大之罪,而杀父母、主人为最极端之恶,这在贼律中最为突出,仅此二罪使用“腰斩”、“枭首”刑。

以上为第一档次。

第二档次为“弃市”。如贼律一、二简谋反者三族“弃市”,即所谓“夷三族”。

四、五简,“贼燔城官府库稟”罪,皆“弃市”。为什么同是燔烧城池官府民舍积聚,却处以不同刑罚?除“失火延燔”以外,其余的,分为“贼燔”、“燔”两种性质或情况。《竹简》释“贼燔”为“故意焚烧”非是。按,汉法律对犯罪意图,归纳概括为“故”、“误”、“过失”、“不知不见”等几种情况,藉以分析犯罪动机,并相应采取合理的刑罚。二年律令《具律》等律条中,已载见“故”、“误不审”、“失”、“不直”等罪,不过这些罪名大多是界定官吏执法时的主观动机。后来,大概在汉武帝的法律法制大发展时期,才变为判断犯罪动机的普遍律则。晋书刑法志张斐注律:“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又曰:“萧何定律……增部主见知之条”。“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知不见,不坐。”《后汉书·郭躬传》:“法令有故、误,误者其文则轻”;《论衡》云:“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故、贼加增,过、误减损”。可证至两汉之际,这一套据犯罪意图动机而增减刑罚的法律理论已完全成熟。现在返回来,故、贼二者,一是犯罪动机是故意的,所谓“知而犯之”;另一是犯罪的类属为“贼”,已见前述。二者本为两种范畴、概念,不可混同。但其间也有一定联系。例如,绝大部分“贼”罪,都具有“故意”的成分,甚至比“故意”更为严重,例如“无变斩击”之类。关于燔烧城邑官府民舍库储,除已明文的“失火燔延”之外,应该说都是“故意”罪,之所以一曰“贼燔”、一曰“燔”,是指被燔对象的重要性,及燔烧者的身份、情节等各有区别,故分别列不同罪目。加“贼”字,约表示强盗、或流寇攻剽烧抢城廓、官府、库稟,属于盗贼逆乱之类。不加贼字,在性质和情节上均较贼燔为轻,当作治安事件而不作政治罪处理。所以,将贼字释故意,有违法理律则。二年律令《贼律》中,加贼字的罪名最多,还有贼杀、贼伤、谋贼杀、谋贼伤、自贼伤、贼杀伤父母、主……等等。假若“贼”作“故意”解,则失去了律法“贼”的性质和情节的意义。而其它但属贼律而不加“贼”字的罪名,不等于不是故意犯罪。贼律中的罪名,是否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对定罪处刑而言,均在“贼”之次,即属于第二位。举例说,不论主观意图如何,也不管动机的善恶,只要谋反降诸侯,(以后果论罪而不问原因),就处以腰斩,而无辜的“三族”无少长一律杀绝。这就是贼律罪的典型特征和属性。

处以弃市的罪,简一○“伪写彻侯印”,简一一“矫制害”,简一八“挟毒、制毒”,以及贼杀人与同谋,斗杀人,斗伤人二旬中死,父母告子不孝,牧杀父母,殴詈祖父母辈、父母辈,妇贼伤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继母,奴婢贼伤主及亲属等。这些因杀伤人、杀伤父母亲属、奴婢杀伤诟詈主人而处以弃市刑的罪(见第五节贼律简表),所占比重较大,乃是以维持封建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家庭、家族、宗亲中的父子、夫妇、主仆间的封建政治、伦理关系为主要目的。根据统计,贼律之28种罪名、105项罪目,其中最低处以“弃市”以上死刑刑罚的,就有30项之多,占十分之三,可谓严酷。其中有一些不明显的,例如一九简,追外蛮夷盗贼已过五日而藏匿、不还所持官毒弩矢,“以律论”,即按此条禁挟毒矢论处。又二六简谋划贼杀伤人,“与贼同法”(此条可证释“贼”为“故”之不确切),比照二三简的贼杀人与同谋“皆弃市”。二四简,斗伤人二旬中死即为杀人,比照简二一“斗杀人”,弃市。简四五,奴婢诟詈主人及亲属“以贼论之”即以本条之奴婢贼伤主之律条论之“弃市”。又可比照简四○,妇贼伤、殴詈夫之祖、父辈皆“弃市”;又奴婢殴詈主及亲属,减贼杀伤主及亲属“枭首”一等,必为“弃市”刑无疑。

秦和汉初,死刑究竟有哪些?目前认识尚不统一。前述晋书刑法志所引“枭首”、“腰斩”、“弃市”乃曹魏、两晋的死刑,共三种。汉时死刑,程树德又以“磔”刑附于上三者之末,是依据秦有磔刑而汉书《王吉传》、《云敞传》皆有“磔尸”实录。贼律中有磔刑,足以证明秦与汉初确有此刑,即死刑至少有四种。至于史记和睡虎地秦简法律中的死刑名目更多,但秦律只有磔、弃市与二年律令相合,缺枭首、腰斩、夷三族、并多出“定杀”(水淹)、“生埋”(坑)两种非常设死刑,以及大量使用的戮刑。当然,秦还有其它多种死刑需要研究证实,比汉代死刑复杂的多。

关于死刑的刑状,枭首,为斩首悬示于市,见《汉书》高帝纪、陈汤传注、薛宣传、《后汉书》窦武传等,悬示其首于市或亭。前书西域传鄯善条、傅介子传、陈汤传等,“斩(楼兰)王当归首,驰传诣阙,悬首北阙下”。又“斩郅支首及名王以下,宜悬头稁街蛮夷邸间”,有议“宜勿悬”,后又“悬十日”,首足共埋之。类似的处置不再枚举。但枭首另有一说,即以兵器、长矛之属戮举其首示众,见于考古和民族资料。我怀疑秦之“戮”刑即汉之“枭首”,戮即凌戮,或先及其身而后斩,或先斩而再凌戮,重要人物戮于宫阙祠社,一般人物枭於亭市,是古代献馘告天、庆功扬威仪式之孑遗。腰斩,《周礼·秋官·掌戮》郑众注:“斩以斧钺”。据《张苍传》临刑裸伏木质,是从腰中斩断,受刑不立死,最为残酷。弃市,于市亭斩首级而遗弃之。弃市、枭首的区别,张斐分别云:“死之下”与“恶之长”,另一分别在于凌戮而悬首。至于“磔”刑,是用车马肢解身体,又称车裂。但也有另说,《汉书》云敞传:吴章“坐腰斩,磔尸东市门”;程树德《汉律考》引王吉传云,凡杀人,皆磔尸车上,随其罪目,宣示属县。是先杀而后车裂,或先死而后凌戮其尸,载车以徇示。

总之,汉律死刑四种(加夷三族为五),从贼律的罪名、刑名次序看,以谋反(包括伪写皇帝玺)处腰斩为最重,所谓罪之最大。凡谋反皆腰斩,助谋反皆磔,连坐夷三族皆弃市。其次为枭首,皆恶逆贼杀,属于恶之首,其它则处以弃市。围绕腰斩、枭首两类罪行的其它重罪,皆以弃市处罚。如此,四档、五种死刑的轻重次第似当是:腰斩和夷族、枭首、磔、弃市。其共同点是最残酷无人道,具备特殊形式,皆公示于众,并获取极度的镇摄效果。

(五)其它一些不同的认识:

“完” 简一○完为城旦舂,《竹简》引说文段注:“去其鬓鬚而完其发。”又《汉律考》引说文段注:“耐之罪轻於髡,髡者剃发也。不剃其发,仅去鬓鬚,是曰耐,亦曰完。”程树德据此认为汉制四岁刑至二岁刑统称为耐罪。按耐、完乃对髡发刑而言。习惯说法,髡发而钳钛城旦舂为五岁刑,完发作城旦舂为四岁刑。完发须耐,即剃去鬓鬚。四岁刑以下皆完发。此贼律有完城旦舂、耐、赎耐、耐为隶臣妾(一岁作刑),可见耐是一岁至三岁作刑另加的刑罚。四岁刑称完城旦,而律条不见耐为完城旦,是“完”已经包括了“耐”在内。文献、律文中也只见耐为鬼薪白粲、司寇和复作、隶臣妾三档,故推测所谓“耐”,是一岁至三岁作刑的简称。

“害、不害” 简一一矫制(诏)条,《竹简》释害为“造成不良后果”。按,不良后果无客观标准。所谓害、不害,乃对文法即法律章程而言。《汉书》萧何传:“以文毋害,为沛主吏掾”,服虔、应劭、苏林、晋灼、师古、刘奉世诸家注皆不得要领。高帝纪:五年五月诏“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文毋害为倒置词,即毋害文,亦即毋伤害於国家政府的法规政治,为汉代择吏的标准之一。今言之,即奉公守法、照章办事,是所谓文毋害吏,或毋害都吏(监察官)。矫制如果伤害政治法规,即成大罪。不害,可从轻处理。功臣表注引如淳引律曰:“挢诏大害,腰斩;有挢诏害、挢诏不害。”终军传:“张汤劾(徐)偃矫制大害”。《后汉书》郭躬传:“尚书奏(孙)章矫诏当腰斩。”由知武帝时,律复有矫诏大害之罪目,直至东汉依然。大害,腰斩,刑罚较矫诏害的弃市加增一等,按谋反大逆对待。本律在吕后初年,其时尚无“大害”之目。

“谩” 见一二简:“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上书谩与有言谩,是两种场合。《竹简》注释云:“谩,故意欺诳”,亦有未妥。上书皇帝、朝廷,或廷议进言,其中有不忠诚老实的隐瞒,称作欺谩,一般是指数字不实,见晋书刑法志引张斐注律:“违忠欺上谓之谩”,是官场上下的一种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上具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勿相乱。”又《史记·文帝纪》二年:“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说民众先是结伙诅咒皇上,今又相互谎言抵赖包庇。谩,皆作对皇上朝廷的隐瞒说谎,但是否直释故意犯罪,尚需斟酌。即以“不实”之罪为例,汉律中即有故、失、过误而犯的不同动机和前提。一三简“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较本条“完为城旦舂”,处罚重一等。“为伪书”,才是故意作假。又简一四、一五,“诈增、减券书”和“为书故诈”,诈增减本身即有主观犯罪之意,然而又有“故诈”的界定,可见诈、故诈和谩、故谩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误不审” 见同上。《竹简》释作“偶不确切”,似亦不妥。误,错误;不审,不审慎周密,反意为疏漏大意。此条是说上书或廷言的欺谩,是由于错误疏漏形成的,则罚金四两。又不审亦见于它律。二年律令《具律》简九三,“辟故弗穷审者”,审字又作审讯解,故不审在具律中又作不详细周密案讯。具律简一一二,“劾人不审,为失,其罪轻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举劾罪人而不严密周详,等于纵放罪人,故判“失”罪。而故意将轻罪判重,为政不直,定罪为不直。此二者,又称加减人罪或出入人罪。所以,“误不审”即“不审误”,亦即疏误大意而形成不实。又具律一一四,“乞鞠不审,加罪一等”。犯人定罪后,要求重新甄别,如果申诉理由将罪责缩小了,就必须原罪之上再加罪一等。

“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 此条《竹简》引汉书高帝纪,以为乃自贼伤以逃避徭役。将“避事”而自贼伤与贼伤他人同罪,此自贼伤,显然是贼伤了他人再自伤,企图逃避贼伤人的罪过,而与逃避徭役无关。

“亡印,罚金四两,而布告县官,毋听亡印” 意思是通告所有官府,不再承认该亡印,大约是宣布作废。

“盗书弃书官印以上” 《竹简》释作“疑指弃去文书上的封泥,然后呈上”。按“以上”,乃犯罪等级、数量的界限词。此处“官印以上”成句。细审其意,似指盗弃封有官印以上的文书。当然,非官印以上所封文书不在此例。官印以上,约指小官印以上直至皇帝玺印所封。

(原载《简帛研究二〇〇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悬泉汉简中涉及国际诉讼的案卷

——简析《康居王使者自言书》册

在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大量西域关系、丝绸之路的汉简资料中,有一份西域康居国王使者状告敦煌和酒泉太守的文档特别重要,也非常稀罕。该材料虽已发表,但尚未引起应有的关注[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另外,该册书的标点、句读,以及文书的结构与内容的理解上,均还存在一些欠缺不足。这里再予诠释,并谈点粗浅看法,祈请指正。

册书共七枚木简,用二道麻绳编缀一起,十分完整。视其文字,包括几个文书,录如下:

一五五、《康居王使者自言册》 (II.0216②:877-883)

康居王使者杨伯刀,副偏阗;苏韰王使者姑墨,副沙囷即,贵人为匿等,皆叩头自言:前数为王奉献槖佗,入敦煌(877)

关,县次赎食,至酒泉昆归官,太守与杨伯刀等杂平值肥瘦。今杨伯刀等复为王奉槖佗,入关行直,以次(878)

食至酒泉,酒泉太守独与吏直畜,杨伯刀等不得见所献槖佗。姑墨为王献白牡槖佗一匹,牝二匹,以为黄;及杨伯刀(879)

等献槖佗皆肥,以为瘦,不如实,冤。(880)

永光五年六月癸酉朔癸酉,使主客谏大夫谓侍郎,当移敦煌太守,书到验问,言状。事当奏闻,毋留如律令。(881)

七月庚申敦煌太守宏、长史章、守部候修仁行丞事,谓县,写移书到,县移康居、苏韰王使者杨伯刀等献槖佗食用谷数,会月廿五日,如律令。\/掾登、属建、书佐政光(882)

七月壬戌,效谷守长合宗,守丞敦煌左尉忠,谓置,写移书到,具写传马止不食谷诏书,报,会月廿三日,如律令。\/掾宗、啬夫辅 (883)

上述简文的句读,有几处颇需慎密对待。

“姑墨”应从上读,为康居小王苏韰王使者之名,下句为其“副(使)沙囷即”,再下为“贵人为匿”,为苏韰王之贵人。如按原句读,苏韰王使者名变成了“姑墨副沙囷”,即姑墨副使沙囷,又弃“即”字。姑墨虽亦西域国名,在龟兹、温宿之间,即今阿克苏,但此处作人名。又“入敦煌关”、“入关行直”皆当为句。敦煌关指两关,意在强调关内的价格标准,详后文,不当逗断。再次,“具写传马止不食谷诏书”,意为详列按诏书所禁未供给传马食谷的情况。如果将“诏书”作另句,本意全失而疑义歧生。

全册包含四部分。首编是康居等外国使臣的“自言书”,共四简(877~880。所谓自言,相当于诉讼中的自述辞,是在无任何它人授意、引诱和胁迫之下,完全自愿的申诉,申诉人要为“自言”负法律责任。二是朝廷大鸿胪移敦煌太守书及自言书,命验问、报告。本案当奏闻到天子,不得滞留(881)。三是敦煌太守移鸿胪全文予效谷县等,命汇报康居“献槖佗,食用谷数”等情(882)。四是效谷长令各置报告关于“传马止不食谷诏书”的情况(883)。以上四书,一、二是同时形成的,自言书约由外国客口述,经译人译转而书就,再由大鸿胪统一下发敦煌,看来康居使者是在京师向大鸿胪投诉的。第一书往往是第二书的“附件”。如果它具有“爰书”性质时,第二书或称“爰书自证”,但此处未称。三、四书是对第二书的逐级执行。再下应有厩置的报告,不知何故不在此册内。悬泉置将县廷转来文件编次存盘即此册。

从以上分析,《释粹》将此册定名《康居王使者册》固然可从,但是否称作永光五年《康居王使者自言书》册更好些呢?

册文的以下要点,需作阐释:“使主客谏大夫谓侍郎”,使主客为大鸿胪“主胡客”之官。谏大夫,原释文作部大夫,为光禄勋属吏,秩比八百石;侍郎同,秩比四百石,约为光禄吏而给事大鸿胪。还有二点需注意。一是投诉酒泉太守,文书为何转到敦煌郡?在这件事上,酒泉、敦煌二郡之间有何关系?二是敦煌太守、效榖县的下行文书明文要求的,似与大鸿胪文书不一致,南辕北辙,这是为什么?

“入敦煌关,行直……至酒泉”。外国客奉献物的价值,必须入敦煌的玉门阳关,按关内市场通行价,至酒泉由太守与客人公平商定。行直,同平价、行钱,释为通行价格、官平价。“酒泉(郡)昆归官”,如释文无误,是指酒泉太守府属专议价值的某官。敦煌入关,酒泉定价,似为定制。入关大约要登记造册并移交接收。杨伯刀说他入关后到酒泉“不得见”骆驼,让人揣测它们或另被喂养。三匹白骆驼到评价时成了黄色的,在牧区白骆驼是公认体健善走的良种。又肥的变成了瘦的,这表明原入关时均应有记录手续。

“县次赎食”,赎假为续。二年律令《传食律》条目有“续食”,即按前所定标准由后边县置继续供给。续食约凭文书,或有接送人员陪同。县次是路线所经之各县,不是所有的县。由两关到酒泉郡,根据悬泉置出土的《河西道驿置道里簿》和复原研究,所经县、置是:阳关·龙勒厩—敦煌厩—遮要置—悬泉置—鱼离置—广至厩—冥安厩—渊泉厩—干齐厩—沙头厩—玉门厩—某置A—天依厩—某置B—禄福厩,经十县厩五置,其中没有效谷县,有二置不知名称。路程敦煌界607汉里,酒泉禄福以西界468汉里,合为1075汉里。[2].“县移……杨伯刀等献槖佗,食用谷数”,“具写传马止不食谷诏书”。分别是郡、县要求各厩置上报原告有关情况。这些要求不会矛盾。前者,当然涉及驼的肥瘦黄白和本人为何未见等情,而食用谷数,则指县次续食的情形。后者,或是对前者的补充,要求再报上某诏书所禁传马不得食谷的情形。汉时因形势、财力变化,常裁减厩传及其服务范围。“传马止不食谷诏书”也是倒置句,指诏书所禁传马不得食谷事。当时大约逢到此种情形,外宾接待受到影响,需特别说明。其次,朝廷大鸿胪令“验问言状”奏明皇帝,处置是严肃谨慎的。另一方面,敦煌太守等上报实际情况,便于朝廷的总体评估、把握。可惜册文到此而止,不知后果。但肯定将由大鸿胪最后决裁。康居等使者的主要诉求在于经济利益,对大胪鸿来说这不是什么难题。

2000多年前在丝路敦煌、酒泉道上发生的一件小小诉讼案,真实地表明,来华的外国、西域人如遇冤失,可状告相关部门,向中央政府专理外国事务的衙门大鸿 投诉,再转发肇事地方调查,最终向皇帝奏报,严肃处理。

这不应当是孤例。也决非流于形式和文牍主义的敷衍塞责。此一史实说明当日由中国主守的丝路东西方的交流、贸易活动,其主流是和谐而有序的,受到法律保护和严格管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国家和政府的文明程度和进步水平。

其次,通过对待非友好联盟国家的态度,本册忠实地反映出汉王朝和平外交,广揖友邦的政策实质。

康居不属都护管辖,但自宣帝时始,屡屡支持匈奴郅支单于作乱。元帝建昭三年,都护甘延寿、陈汤发西域兵破康居城、斩郅支首级。此前,郅支杀汉使者谷吉逃奔康居,康居王以女妻之,郅支数藉康居兵击掠乌孙。建昭三年之役,康居副王抱阗寇钞汉军辎重。汉军攻城,康居万骑环围汉军为郅支外应。此后,成帝时“遣子侍汉贡献,然自以绝远,独骄嫚”。乌孙传载西域都护郭舜数言“康居骄黠,……遣子入侍,其欲贾市,为好辞之诈也。”但“汉为其新通,重致远人,终羁靡而未绝。”此数语极重要,概括了汉对康居的基本态度与政策。此册在灭郅支之前四年,时郅支尚未进驻康居,但其态度与战后并无大变化。一是以绝远而骄嫚,一是欲贾市而为辞巧黠,由本册视之诚然。苏韰为康居城邦五小王国之首,态度与康居全同。但诛灭郅至单于之后,汉对康居,仍然维持和平友好往来的政策。以上可作为本册背景材料。又苏韰所在,岑仲勉考定为撒马尔罕,即隋唐康国所在,说可从。

而此一种睦邻友好,与邻为善的策略,是汉与周边和西域诸国长期搞好关系的准则。正因如此,从而极大地孤立、削弱和最终战胜了强敌匈奴。

最后要强调,类似本册这样的古今中外绝对珍希的第一手史料,也只有像敦煌这样干旱的丝路历史重镇的文化遗址才能发现。而且地下的蕴藏是极其丰富惊人。汉代是大敦煌文明信史的开创时期,其历史遗迹遗物和文化传统不仅是敦煌历史文化的源头和重要组成,极具优势与特色。与前述册书同时出土于悬泉置的大批珍贵遗迹遗物和简牍,其内涵博大精深,具有极高的史料与学术价值,本文不能一一阐述。而悬泉置遗址,不过只是数以千百计的汉代遗存之一。敦煌汉代历史文化的发现、保护、研究、弘扬,比之魏晋隋唐和佛教文化还较落后。而保护和研究好,是进一步利用与弘扬的前提。这正是急需加强与努力的薄弱环节。

(原载《敦煌历史文化的价值与文化产业发展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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